我其实笑不太出来,不是他们的行为不可笑,而是我看到弹幕里有句话,背上没有孩子车子房子这些负担谁愿意这样,这句话确实把我刺痛了,现在年轻人“不思进取”可能就是不想这样吧,不想结婚不想要孩子仅仅只是想活得有尊严些,轻松些,我突然觉得我们这个社会如此大行其道真的对吗,人活的真的不像人,但回过头才发现自己也不怎么像个人,有什么资格笑他们呢?我没资格笑努力的他们,却也无法认同这样的方式,到底是哪出了问题?
开头小编说几句:开公司最怕头脑发热,再没有任何业务基础的情况下就立马上项目了,当然了这之间也要分有实力的老板和没实力的老板,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足够优秀的创业者才能引领企业成长。至于好的赚钱的项目是不缺的,缺的是能实现项目目标的人才。作为管理者,对于人力、财务、组织等管理经验就要好好学一学了。
导读:王某与上海某知名派遣公司于2001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外资工程公司,担任工程师,工作地点在上海本部,月工资两万,且约定王某的派遣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的派遣。
王某与上海某知名派遣公司于2001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外资工程公司,担任工程师,工作地点在上海本部,月工资两万,且约定王某的派遣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的派遣。
2009年2月底,该派遣公司欲将王某再派到广州的一客户处的工程项目上,由于王某家中有病人需要照顾,无法长期到外地工作,与外资公司协商希望能以出差的形式进行工作,遭到公司拒绝,外资公司因此也未将王某派遣成功。
2009年3月6日,这家外资公司遂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至派遣公司,但退回后派遣公司未向王某支付任何劳动报酬。王某遂于2009年8月4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工程师的岗位,并按照20000元的标准补发2009年3月7日至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中,王某与外资公司、派遣公司三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王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有在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一项总共八种情形下,用工单位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至派遣公司,除此之外,用工单位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所以王某认为,派遣员工的退回条件是法定化的,不允许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任意约定。
外资公司与派遣公司的观点完全一致,他们在庭审中辩称,王某用工单位不想用王某了,因此就将王某退回到派遣公司,而派遣公司也表示只要我们派遣公司愿意接受,用工单位就可以将王某退回来。
本期问题:
1、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动者随意退回给派遣公司?
2、如果可以退回的话,退回到派遣公司而派遣公司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的待遇如何确定?是按照在用工单位的原待遇还是支付最低工资?
3、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如何做好派遣工作?
结尾推荐阅读观点:90后员工普遍不愿意讨好领导了吗?为什么?
我的前公司,微信群名字就是一个90后Hr取的,叫金粉世家。老板姓金。我是发工资后一天提的离职。群里正好在约发工资后去哪happy。我说我就不去了,一个要离职的人,不去扫大家的兴。这位90Hr开始走油腻腔,说什么只要一天还是同事,就是大家庭的一员。金爸爸会在聚会上发红包,抢个红包再走。本80后说了句,我没那么多爹,就退群了。80后,不是为了那点臭钱,也普遍不讨好领导。90后,如果能给够臭钱,讨好领导起来有创意得多。如果90后,都普遍不讨好领导了。说明90后,普遍钱没给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