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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犯罪过失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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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给大家透露一点哈,刚出社会那时候我在中国人保干过,有一天六点到了 我寻思到点了应该下班了(在那里每天固定加班到晚上八点是日常),毕竟今天的电话打完了,然后我收拾东西下班,结果一个老员工说:这么多人在加班,你好意思下班吗?这句话至今让我难以忘怀,甚至于一想起那个场面我都很后悔没给她一巴掌。
犯罪过失的分类    (一)犯罪过失的法定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相应地,犯罪过失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也称为无认识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例如,某人在启动汽车时,没有注意在看汽车周围的状况,以致将一个在汽车后面玩耍的小孩轧死。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就是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认识因素的特点,亦即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对可能会引发的危害结果缺乏认识。行为人既不希望也没有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如果行为人意识到会出现这一结果,他就不会继续实施该行为,或者会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的原因是疏忽大意,也就是行为人存在粗心、马虎、松懈、麻痹等不良心态,缺乏必要的责任心和谨慎态度。    (2)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并且具有预见的能力。“应当预见”是“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的统一。    预见义务,指行为人预测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责任。预见义务的产生依据包括:    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注意义务,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保障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事故而对有关主体设定的各种预见义务,以及航空、铁路、建筑、医疗等行业性法律及规章制度为相关从业人员规定的预见义务等。    二是社会共同生活准则,即习惯常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行为人缺乏预见义务,就无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预见能力,是指行为人预见并避免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的主观上的能力。法律不强人所难,不会要求公民去做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是认定疏忽大意过失的关键。关于预见能力的判断标准,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客观标准说,即主张以社会上一般人的水平来衡量;二是主观标准说,即以当时的具体条件下行为人本身的能力和水平来衡量;三是折中说,即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这种观点实质上坚持的仍是主观标准说。    个人能否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取决于一个人的智商、生活经验,以及当时眼睛、鼻子或者耳朵等各种接触信息感官的灵敏性,不是一般人的标准,应是个别人的标准。因此,我们赞成上述第三种观点,具体原因有二:一方面,预见义务是针对一般人提出来的(如果是特殊行业中的预见义务,则是针对该特殊行业中一般人提出的义务),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预见到的危害结果,理智正常的行为人在正常条件下也应当能预见到。所以,在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而行为人又没有预见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考察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如行为人为普通农民,则首先考察一般的农民能否预见类似结果的发生,如行为人为医生,则首先考察像行为人这样的医生能否预见类似结果的发生;等等。另一方面,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不能脱离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如果一般人有能力预见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行为人的智能水平决定了他无法预见,就应当判定行为人不应当预见该危害结果。例如,生活在偏远山区受教育程度极低的农民,对某些事物的认知能力就比较低,对此按一般人的标准认定他有预见能力而构成过失,就可能导致客观归罪的结果。反过来,如果一般人不能预见某一危害结果,而行为人的实际智能水平决定了他确实能预见该危害结果的,也可以判定行为人构成过失,不过这种情况一定要特别慎重。    在实践中具体把提行为人的预见能力时,既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本人的情况,包括行为人的年龄、职业、社会阅历、文化水平、技术熟练程度等,又要仔细考察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即把主客观因素结合起来考虑。有些行为人,按其本身的知识能力水平来说,能够预见危险程度高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不能预见危险程度低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有些行为人,在一般条件下能够预见某种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在某种特殊条件下,受客观环境的限制,就不能预见某种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对此,必须结合行为人自身的情况和案发时的具体环境和条件,综合分析认定。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也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要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已有了一定程度的预见,这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不同的。在琉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并没有认识到。不过,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已经预见”,同犯非故意认识因素中的“明知”是有区别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所认识,但这种认识具有相当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充其量不过是一种程度很低、概率极小的认识。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能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是持反财、排斥的态度的,既不希规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之所以在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情形下,仍继续实施某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是因为其“轻信能够濉免”。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的行为。但轻信是以一定的条件成理由为凭借的,即行为人根据一定条件,相信自已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条件包括主观条件,如自己的经验、技能、知识等,也包括客观条件,如有利的环境、所借助工具的良好性能以及他人的帮助等。这些条件并非行为人凭空捏造的,而是真实存在的,只是这些条件并不如行为人所预期的那样,足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正是由于行为人过高估计了有利条件,过低估计了不利条件,未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犯耶过失,二者对危害后果的出现都持反对的、否定的态度,结果的出现都是意料之外的。关键区别点就在于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已经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凭借一定的条件而轻信可以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本没有预见。所以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为有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为无认识的过失。    (二)犯罪过失的其他分类    除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法定分类外,还存在关于犯罪过失的其他分类方式。如根据主体及其违反的规范内容,可将其分为“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根据过失的程度可将其分为重过失与轻过失等。此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过失形式,就是监督(或管理)过失。    所谓监督(或管理)过失,是指由于业务及其他社会生话上的关系,在特定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形成了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果监督者不股行或不正确服行自已的监督或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伧害结果,或者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监督者(或管理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就具有监督(或管理)过失。在监督(或管理)过失的情形下,即使被监督者(或管理者)因自己的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仍不能免除监督者(或管理者)因监督过失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从形式上看,监督(或管理)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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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是真的为了生存,挣钱,不得不做,有些人可能是真的被洗脑了,觉得这样的行为很有用?无论那样,都挺悲哀的。我希望工作并不是全部,一天24小时,除了工作睡觉,还要陪伴家人啊,和朋友在一起,或者一个人待着,干自己喜欢的事情……你想要我免费加班,可以啊,一个月因为特殊情况加几天班,也不会特别在意 。只是家里有情况的时候,单位也可以通融一下……都是互相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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