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这个视频我不禁沉默了,让我想起了18年的春节后,家里人让我去一个公司上班,那个公司跟视频里的有一个特别像,又是跳舞,又是演讲的,我回忆了一下,那个公司的员工基本上是打电话,问一大本电话薄上的各个“客户”,需不需要本公司的产品,当时我跟几个年龄差不多但都不认识的人一起进的公司,那年,我18岁,我甚至跑到厕所,跟家里人打了个电话,我说,这真的不是传销吗?他们说,你不要在那里乱说,虽说是上班,但你最重要的是在那里学习,如果公司让你打电话啊之类的,你也慢慢学,特别是要跟他们一起,学会“讲话”。我现在想想,真是细思极恐,我要真变成这样的人,真就没有未来了(转自我上次在这种“企业文化”视频下评论的内容)。
美好的婚姻是幸福的开始,然而,再美好的婚姻也有触礁的可能,一旦离婚,就可能发生婚姻财产的分配纠纷。本文整理了几个有关婚姻财产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上海离婚律师的最新消息欢迎进入网站了解,网站有专业的客服人员进行详细的解答!
知识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另外,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二: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知识三: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7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四:如果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不离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家理律师温馨提示】本文只是例举了几个常见的法律规定,小伙伴们有必要全面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真正做到居安思危,有备无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