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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36年,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20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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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 12: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学毕业去找工作,找到一个化妆品行业的,结果到了就是大清早的在那里放着很嗨的音乐,一伙人排着队,搞得像传销,我们是第一天来的,所以没进去,结束完以后由老员工带我们去试岗,结果就是背着一书包的产品去挨家挨户去推销,我中午吃饭直接就跑路,问了一下,基本都是18岁左右的,16都有!

  夫妻结婚应当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之后,若双方协议离婚,可以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律师认为一直共同生活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会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要求起诉的,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海离婚律师的最新消息欢迎进入网站了解,网站有专业的客服人员进行详细的解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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