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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民事诉讼中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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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1: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之前也遇到这样的上司,特么就直接问我这些问题,我就纳闷,入职他们承诺过的条件要求是什么,加班有加班费还好,没加班还想用努力做借口忽悠我,下班是我的时间,我回家能干嘛和他有什么关系,努不努力这也是我自己的事,我能完成手头工作就下班,回家我做点自己感兴趣的都是努力,并不是榨尽所有时间为工作才叫努力,加班多两个小时就是有加班费赶不上末班车还不够打车,何必这样辛苦自己,回家躺着睡觉都要比这强,谁爱努力谁留下努力就行。
一、前言

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经案件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关于“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诉讼法学界和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意见不一。

部分观点认为“被告不能申请追加被告”,主要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主要理由是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解释,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那么,“被告”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即有权申请追加被告,提交法院进行审查。本文主要针对必要共同诉讼中追加被告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关于追加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七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包括“被告”,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提交法院进行审查。

具体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三、诉讼审判中的实务观点

经查阅相关案例,关于“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在实务审判中存在不同观点。法院审查“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主要审查以下三个条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四、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要共同诉讼),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普通共同诉讼),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五十八条至六十条、六十三条、六十五条至六十七条、七十条至七十二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规定有些诉讼当事人必须以共同诉讼的形式进行。另外在执行异议之诉部分的第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也对共同诉讼进行了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第四百二十二条更明确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申请再审;再结合第四百二十四条,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只要案外人属于必要诉讼的当事人也作了允许提起再审的规定。可以看出,民诉法司法解释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基础上,对必要共同诉讼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强调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审理中,各共同诉讼人必须全体参加诉讼,否则可能导致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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