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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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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1: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完这个视频我不禁沉默了,让我想起了18年的春节后,家里人让我去一个公司上班,那个公司跟视频里的有一个特别像,又是跳舞,又是演讲的,我回忆了一下,那个公司的员工基本上是打电话,问一大本电话薄上的各个“客户”,需不需要本公司的产品,当时我跟几个年龄差不多但都不认识的人一起进的公司,那年,我18岁,我甚至跑到厕所,跟家里人打了个电话,我说,这真的不是传销吗?他们说,你不要在那里乱说,虽说是上班,但你最重要的是在那里学习,如果公司让你打电话啊之类的,你也慢慢学,特别是要跟他们一起,学会“讲话”。我现在想想,真是细思极恐,我要真变成这样的人,真就没有未来了(转自我上次在这种“企业文化”视频下评论的内容)。
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 阅读提示:随着录音设备的普及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越来越多的被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官面前,对于如何采信该类证据日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按照案由为民事案由、法院层级为最高法院、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关键词为录音、搜索日期为2016年1月17日,共搜索出116件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该116件判例中,有下列29则判例对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应否采信及原因进行了较为详细分析论证。本文通过对该29则判例中有关录音证据应否采信的理由进行整理,希望对法官采信该类证据提供参考,也为律师以及当事人采集和提供此类证据提供指引。?

1.张增彬与顾秀兰、冯睿睿婚约财产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086号)?

辽宁高院认为:张增彬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张增彬与冯睿睿婚姻出现矛盾,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张增彬一方秘密录制,张增彬一方的问话内容存在诱导,冯睿睿关于夫妻的感情矛盾所陈述的内容,并未直接回答张增彬所要证明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最高法院认为:张增彬虽然向抚顺中院提交了相关的录音证据,但其内容并不能证明顾秀兰、冯睿睿自认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2.朱以科等与重庆创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2)民再申字第324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朱以科以其与余代德、陈德清、徐东通话录音为证,拟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但由于余代德、创硕公司不予认可,且该通话录音内容不清晰,仅凭该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

3.张冠雄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318号?

最高法院认为,张冠雄为证明其主张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与惠泉公司部分领导的5份通话录音资料,但由于该5份通话录音资料所涉及的技术成果、技术合同等内容均为张冠雄在通话中自已陈述的,通话对方并未认可,张冠雄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张冠雄不能证明所主张的技术成果和技术合同真实存在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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