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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复活”技术须守住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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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 22: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之前在毕业没找到工作,在莆田系男科医院干了两个月网络咨询(前些年才知道类似于或者就是医托),就来了一个人,还是来了一下就机灵的溜了[微笑], 主管可以查看所有工作QQ微信聊天记录,经常说不要把聊天搞成公益性咨询(就差指着我鼻子说了),觉得很违背内心的医德,第三个月辞职了。
随着AI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触碰到监管盲区的情况不可避免。AI行业应加快行业标准制定与自律规范建设;监管部门则应积极完善法律法规,为技术创新和应用划清红线、亮明底线。

  近日,有网友运用人工智能(AI)技术“复活”已故明星,并发布了相关视频。视频中的数字人拥有与已故明星同样的相貌与声线,尽管传达的内容是善意和慰藉,但仍引发不小争议,目前相关视频已全部下架。

  随着AI技术的发展,以逝者数字形象为依托的虚拟“复活”成为可能。目前,为过世亲友制作数字人形象已成为一门小众产业,顾客只需支付百元至万元不等,就可以制作出逼真度、互动程度不同的数字形象。

  尽管可以为逝者的亲友带来安慰,但这种做法也面临着法律风险。“复活”明星之所以受争议,是因为制作者未征得家属同意,擅自使用已故公众人物的形象与声音信息制成数字形象。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已有律师表示,未获许可擅自制作他人AI虚拟视频的行为涉嫌侵害当事人肖像权,即便不以盈利为目的,上述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

  随着AI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触碰到监管盲区的情况不可避免。为了让技术更好地造福社会,AI行业应加快行业标准制定与自律规范建设;监管部门则应积极完善法律法规,为技术划清红线、亮明底线。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出台了相关监管法规,监管体系也进一步完善。去年,我国首份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监管文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真实准确、防止虚假信息等提出要求。此前已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也明确了深度合成内容的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其中第14条指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关于AI技术的争议远不止于此。今年“3·15”媒体披露了不法分子运用数字生成技术换脸实施诈骗的行径,其运用的技术恰恰与制作逝者数字人的技术相同。同样的技术,运用得当可以抚慰人心,运用不当则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帮凶”。层出不穷的问题与争议再次向人们展现了新技术在造福社会的同时,也会带来新问题与新挑战。我们应该以何种心态来看待新技术?相比因噎废食,我们更应守住伦理与法律底线,对新技术善加引导,让AI发挥出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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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吼那个,就是公司最喜欢搞得拓展活动,请一帮所谓的教练训练你,问你们是团队还是团伙,不去还要算你旷工。当时喊我学设计大学毕业刚上班的时候,公司搞这个拓展,做了这个游戏叫打败大魔王,你要说出自己名字那些,然后有些人嘶吼那些,吼出来,所谓的扮演大魔王的人还是说:不通过,我听不见! 我当时去吼了,一下。他说他听不见,我脾气瞬间上来了:你是nm的聋子?啥子垃圾拓展,你们看可以说我是笨,但是不能用这种弱智活动侮辱我的智商! 然后当着全公司人转头开上我的奥迪A6L就辞职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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