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最后那种才是最可怕的。他们用悲情音乐和话术搞氛围,利用你的亲情、友情、爱情、善良、温柔、同理心,激发你的内疚、疯狂、歇斯底里。最终目的只是为了更方便的管理,可是人最本真的情感却被亵渎了。今天看那些招聘信息好多公司都这么写:员工福利:缴纳五险, 月休4,法定假日,按时发薪;现在企业都这么不要脸了,把自己应该做的义务,写成员工福利?我还见过职位简介直接写,上班坐办公室吹空调,接接电话的。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达,现在的人们都是通过微信、QQ等网络即时聊天工具来进行日常沟通以及业务交流等,那么我们的微信、QQ等聊天记录以及转收账凭证是否可以作为有效法律证据进行使用呢?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让一直困扰法院审理的电子证据认定难题有了新解决路径。
南沙法院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的绝对数量和所占比例有较大增长:2017年,此类案件相比2016年增长130%,2018年上半年较2017年同期增长50%;案件数量占比也由2016年的5.44%,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15.68%。合同纠纷中有21%的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合同条款通过互联网商定,部分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
鉴于QQ与微信的交流内容随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甄别哪些属于有效证据存在较大困难。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删改,对其是否具有真实性较难认定。因此,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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