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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案例:集资房买卖合同无效 悲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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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4 08: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其实最后那种才是最可怕的。他们用悲情音乐和话术搞氛围,利用你的亲情、友情、爱情、善良、温柔、同理心,激发你的内疚、疯狂、歇斯底里。最终目的只是为了更方便的管理,可是人最本真的情感却被亵渎了。今天看那些招聘信息好多公司都这么写:员工福利:缴纳五险, 月休4,法定假日,按时发薪;现在企业都这么不要脸了,把自己应该做的义务,写成员工福利?我还见过职位简介直接写,上班坐办公室吹空调,接接电话的。
今年3月,因欠下债务,李某夫妻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的一套房产被法院查封。就在这套房产要被执行给债主谢某的时候,自称已购买该房子的颜某出现,并提出执行异议。房子究竟是谁的?李某夫妻和颜某各执一词。

颜某自称和李某是老乡,两人关系很好。之前,李某每次资金周转不灵,都会找他借钱。2010年1月,李某夫妻俩和他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同意以60万元的价格,将夫妻俩共有的位于海甸岛的一套150多平方米的房子转让给他。当时,他还预付了10万元购房款。原本双方约定,等到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再付剩下的50万元。但在2010年10月的时候,李某因急需用钱,提前拿走了50万元的购房款。

庭审时,颜某拿出李某夫妻写的两张收条。购房款都交了,但因为李某单位的房产证迟迟没办下来,才导致房子一直没能过户。颜某称,签订购房协议后,房子还是给李某夫妻住,双方还签订了租房协议。

对于颜某的说法,谢某和李某夫妇都给予了反驳。他们表示,2010年的时候,海口房价,李某夫妇的那套房子总价怎么也得在100万元以上,根本不可能以60万元的价格卖出。同时,因为双方签订协议的房子是单位的集资房,在不满5年期限之前,是不允许买卖的。因此,他们认为,李某夫妇和颜某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是无效合同。

经过审理,海口美兰法院查明,涉案房产是李某的单位集资房,2009年7月,该房产办理了房产证。2010年1月,颜某与李某夫妻签订《房屋购买协议》。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第35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因此,海口美兰法院认定,颜某与李某夫妇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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