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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案例:集资房买卖合同无效 悲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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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4 08: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更夸张,之前去一家公司,那边职位说是“影视招投”,其实就是让你装白富美,然后去骗那种有钱的老头子,跟他聊骚,骗他投钱,最恐怖的是,公司里真有一个女的装那个白富美,然后其他员工聊到约见面,就会让那个“白富美”去,而且这种一套下来,骗到的钱基本都是六位数,还美其名曰这是线上线下配合的o2o模式[囧],真的恐怖。
今年3月,因欠下债务,李某夫妻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的一套房产被法院查封。就在这套房产要被执行给债主谢某的时候,自称已购买该房子的颜某出现,并提出执行异议。房子究竟是谁的?李某夫妻和颜某各执一词。

颜某自称和李某是老乡,两人关系很好。之前,李某每次资金周转不灵,都会找他借钱。2010年1月,李某夫妻俩和他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同意以60万元的价格,将夫妻俩共有的位于海甸岛的一套150多平方米的房子转让给他。当时,他还预付了10万元购房款。原本双方约定,等到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再付剩下的50万元。但在2010年10月的时候,李某因急需用钱,提前拿走了50万元的购房款。

庭审时,颜某拿出李某夫妻写的两张收条。购房款都交了,但因为李某单位的房产证迟迟没办下来,才导致房子一直没能过户。颜某称,签订购房协议后,房子还是给李某夫妻住,双方还签订了租房协议。

对于颜某的说法,谢某和李某夫妇都给予了反驳。他们表示,2010年的时候,海口房价,李某夫妇的那套房子总价怎么也得在100万元以上,根本不可能以60万元的价格卖出。同时,因为双方签订协议的房子是单位的集资房,在不满5年期限之前,是不允许买卖的。因此,他们认为,李某夫妇和颜某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是无效合同。

经过审理,海口美兰法院查明,涉案房产是李某的单位集资房,2009年7月,该房产办理了房产证。2010年1月,颜某与李某夫妻签订《房屋购买协议》。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第35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因此,海口美兰法院认定,颜某与李某夫妇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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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是真的为了生存,挣钱,不得不做,有些人可能是真的被洗脑了,觉得这样的行为很有用?无论那样,都挺悲哀的。我希望工作并不是全部,一天24小时,除了工作睡觉,还要陪伴家人啊,和朋友在一起,或者一个人待着,干自己喜欢的事情……你想要我免费加班,可以啊,一个月因为特殊情况加几天班,也不会特别在意 。只是家里有情况的时候,单位也可以通融一下……都是互相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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