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商品房认筹协议》中的购房人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复制链接]
查看: 194|回复: 0
发表于 2023-9-3 14: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以前在优衣库每次开完会不也要喊口号嘛,第一次店长没和我说,他们在那喊口号我当时都懵了,很多日企就这样的,其实生活真的挺无奈 他们是为了养家糊口,我一个学生在销售行业经常上班,有些成年人真的背负一个家庭付出了太多。
《商品房认筹协议》中的购房人是否具有“买受人”资格?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案由:某##房产公司倒闭,老板尤**跑路失联。名下土地资产被整体拍卖,在拍卖款分配过程中出现大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认筹协议》中的购房人具有优于建筑工程优先权,抵押权的分配权。

案件事实:

购房户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筹协议》,该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户大部分已缴纳全部房款,但没有向法庭提供银行流水等付款凭证,仅有一张盖有该房产公司公章的收据,案件审理过程该房产公司没有出庭。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除非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前述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认筹协议应当依法归于无效。从案件审理来看**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已查明房产公司至起诉前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与购房人签订的全部合同应统一认定为无效合同。

涉案项目不具备预售条件,买房人签订的认购协议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是违法、无效的。对于无效、非法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更不能享有优先权。

相关阅读:南京二手房价
你和钱,对我都不重要,你没钱,对我很重要。什么意思?只有当你没钱了,你才会为了求生而向我出卖劳动力,为我服务。怎么让你没钱?挤掉你的生存空间,买断越来越多的生产资料,直到买光,浪不浪费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这些生产资料都属于我,你不能动,想动就来当我奴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精彩推荐

让管理企业更简单

  • 反馈建议:麻烦到企业之家管理处反馈
  • 我的电话:这个不能给
  •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关于我们

云服务支持

精彩文章,快速检索

关注我们

Copyright 企业之家  Powered by©  技术支持:飛    ( 闽ICP备2021007264号-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