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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的宅基地买卖无效?宅基地归集体只允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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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3 14: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完这个视频我不禁沉默了,让我想起了18年的春节后,家里人让我去一个公司上班,那个公司跟视频里的有一个特别像,又是跳舞,又是演讲的,我回忆了一下,那个公司的员工基本上是打电话,问一大本电话薄上的各个“客户”,需不需要本公司的产品,当时我跟几个年龄差不多但都不认识的人一起进的公司,那年,我18岁,我甚至跑到厕所,跟家里人打了个电话,我说,这真的不是传销吗?他们说,你不要在那里乱说,虽说是上班,但你最重要的是在那里学习,如果公司让你打电话啊之类的,你也慢慢学,特别是要跟他们一起,学会“讲话”。我现在想想,真是细思极恐,我要真变成这样的人,真就没有未来了(转自我上次在这种“企业文化”视频下评论的内容)。
昨日,云霄法院城郊法庭一审判决,双方所签契约无效,卖家应返还16万元。 法官提醒,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只能在集体成员中转让买卖。 购买宅基地要了解土地性质,以免空欢喜,白忙碌。

购宅基地不成 双方对峙法庭

2011年5月7日,周某与李某、黄某夫妻签订一份契约,约定以16万元,购买位于云霄县莆美镇的一处宅基地,宽4.2米,长10.8米,面积约45平方米。

协议签订后,周某被告知,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能卖给集体外的人,并且非李某夫妻所有,而是他们向村民租赁的。 周某与李某夫妻协商未果,向云霄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契约无效,二被告返还购地款16万元。

云霄法院城郊法庭审理认为,农村农民所有的土地,属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占、私分。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讼争土地是村集体土地,原、被告双方均非该村村民,也都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任何产权证件,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宅基地集体所有 转让有4个限制

经办法官介绍,随着城乡一体化快速发展,农村宅基地由于地段、价格的优势,吸引了越来越多买地者的注意,基层法院受理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逐年增长。

宅基地是农村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使用权分配条件;

3.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否则应认定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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