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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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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9 14: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更夸张,之前去一家公司,那边职位说是“影视招投”,其实就是让你装白富美,然后去骗那种有钱的老头子,跟他聊骚,骗他投钱,最恐怖的是,公司里真有一个女的装那个白富美,然后其他员工聊到约见面,就会让那个“白富美”去,而且这种一套下来,骗到的钱基本都是六位数,还美其名曰这是线上线下配合的o2o模式[囧],真的恐怖。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达,现在的人们都是通过微信、QQ等网络即时聊天工具来进行日常沟通以及业务交流等,那么我们的微信、QQ等聊天记录以及转收账凭证是否可以作为有效法律证据进行使用呢?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让一直困扰法院审理的电子证据认定难题有了新解决路径。

南沙法院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的绝对数量和所占比例有较大增长:2017年,此类案件相比2016年增长130%,2018年上半年较2017年同期增长50%;案件数量占比也由2016年的5.44%,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15.68%。合同纠纷中有21%的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合同条款通过互联网商定,部分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

鉴于QQ与微信的交流内容随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甄别哪些属于有效证据存在较大困难。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删改,对其是否具有真实性较难认定。因此,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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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人吧,被骗进去过传销,也是自己脑子转得快,加上我脾气特别倔,硬是配合另外一个老哥打出来的,我最烦工作的地方叫我家人或者什么,或者叫我做那种跟传销有点相似的东西,没法形容那种感觉,有点想打人,我没有暴力倾向,但就是听不得,赚钱的方法老多了,这样赚的特别多吗?不见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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