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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鼓励购买公房 明确公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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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4 08: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其实笑不太出来,不是他们的行为不可笑,而是我看到弹幕里有句话,背上没有孩子车子房子这些负担谁愿意这样,这句话确实把我刺痛了,现在年轻人“不思进取”可能就是不想这样吧,不想结婚不想要孩子仅仅只是想活得有尊严些,轻松些,我突然觉得我们这个社会如此大行其道真的对吗,人活的真的不像人,但回过头才发现自己也不怎么像个人,有什么资格笑他们呢?我没资格笑努力的他们,却也无法认同这样的方式,到底是哪出了问题?
日前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出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提出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切实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出售公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据了解,天津市曾于2014年制定实施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该办法于今年到期。此次新出台的《办法》,针对直管公产房屋的权属管理、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规定。根据《办法》:直管公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办法》明确:鼓励承租人购买所承租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向承租人出售。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出售协议。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五类情形公产房不得出售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包括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征收决定范围内的、属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以及国家和我市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直管公产房屋的出售收入、房屋征收补偿收入等资金应当专项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单位承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保管自修方式。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保管自修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所承担的房屋管理、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八类情形不得转让使用权或变更承租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包括: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成套独用住宅房屋变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申请受让或者承租的个人没有我市常住居民户口的以及国家和我市规定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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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是真的为了生存,挣钱,不得不做,有些人可能是真的被洗脑了,觉得这样的行为很有用?无论那样,都挺悲哀的。我希望工作并不是全部,一天24小时,除了工作睡觉,还要陪伴家人啊,和朋友在一起,或者一个人待着,干自己喜欢的事情……你想要我免费加班,可以啊,一个月因为特殊情况加几天班,也不会特别在意 。只是家里有情况的时候,单位也可以通融一下……都是互相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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