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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食品配料中复合调味料如何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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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8 14: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一次我老婆她公司也举行这种培训活动,我那天正好送她去,结果听了五分钟,听不下去了,我蹓跶到楼下大厅,拿起备用机拨打了110,说是诈骗活动,场面很火爆,内容很洗脑,结果没十分钟警察就来了[doge],上去大概半小时左右吧!我老婆下来了,我假装不知,问怎么你也偷溜啦?她神神秘秘的告诉我,有人报警,活动取消了[滑稽],嘿嘿嘿,深藏功与名,这帮神经病,就是欠110收拾。
咨询内容:

食品配料中使用了一款酱料,属于复合调味料(有国家标准GB 31644),添加量小于25%,根据GB 7718的4.1.3.13可不展开标识,请问其在食品标签配料表中可否按如下几种形式标识:1、直接标识“复合调味料”;2、标识“酱料名(复合调味料)”;3、标识“酱料名+复合调味料”。盼解答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六条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第(一)款,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此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具体事件处理应当由属地管辖单位根据查明的事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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