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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遭遇强拆该怎么办,强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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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1 14: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完这个视频我不禁沉默了,让我想起了18年的春节后,家里人让我去一个公司上班,那个公司跟视频里的有一个特别像,又是跳舞,又是演讲的,我回忆了一下,那个公司的员工基本上是打电话,问一大本电话薄上的各个“客户”,需不需要本公司的产品,当时我跟几个年龄差不多但都不认识的人一起进的公司,那年,我18岁,我甚至跑到厕所,跟家里人打了个电话,我说,这真的不是传销吗?他们说,你不要在那里乱说,虽说是上班,但你最重要的是在那里学习,如果公司让你打电话啊之类的,你也慢慢学,特别是要跟他们一起,学会“讲话”。我现在想想,真是细思极恐,我要真变成这样的人,真就没有未来了(转自我上次在这种“企业文化”视频下评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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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遭遇强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一)房屋征收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从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复议的原则来看,将其范围限定在征收管理机关或人民及其其他部门就征收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涉及许多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拆迁单位的资格、安置办法、裁决、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当事人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条例》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的两个环节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一是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二是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限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遭遇强拆该怎么办,强拆的情形有哪些

二、强拆的情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

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其余主体均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基础。

只有当上述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法定强拆。因此,只要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强拆均是非法强拆。

北京拆迁律师提醒要想进行强拆也不是不可以,不过此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强制拆除,否则的话就会对被拆迁人构成侵权。而此时被拆迁人在遭遇强拆后,可以向上一级或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行政复议,通过这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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