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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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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1: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之前也遇到这样的上司,特么就直接问我这些问题,我就纳闷,入职他们承诺过的条件要求是什么,加班有加班费还好,没加班还想用努力做借口忽悠我,下班是我的时间,我回家能干嘛和他有什么关系,努不努力这也是我自己的事,我能完成手头工作就下班,回家我做点自己感兴趣的都是努力,并不是榨尽所有时间为工作才叫努力,加班多两个小时就是有加班费赶不上末班车还不够打车,何必这样辛苦自己,回家躺着睡觉都要比这强,谁爱努力谁留下努力就行。
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 阅读提示:随着录音设备的普及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越来越多的被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官面前,对于如何采信该类证据日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按照案由为民事案由、法院层级为最高法院、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关键词为录音、搜索日期为2016年1月17日,共搜索出116件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该116件判例中,有下列29则判例对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应否采信及原因进行了较为详细分析论证。本文通过对该29则判例中有关录音证据应否采信的理由进行整理,希望对法官采信该类证据提供参考,也为律师以及当事人采集和提供此类证据提供指引。?

1.张增彬与顾秀兰、冯睿睿婚约财产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086号)?

辽宁高院认为:张增彬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张增彬与冯睿睿婚姻出现矛盾,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张增彬一方秘密录制,张增彬一方的问话内容存在诱导,冯睿睿关于夫妻的感情矛盾所陈述的内容,并未直接回答张增彬所要证明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最高法院认为:张增彬虽然向抚顺中院提交了相关的录音证据,但其内容并不能证明顾秀兰、冯睿睿自认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2.朱以科等与重庆创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2)民再申字第324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朱以科以其与余代德、陈德清、徐东通话录音为证,拟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但由于余代德、创硕公司不予认可,且该通话录音内容不清晰,仅凭该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

3.张冠雄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318号?

最高法院认为,张冠雄为证明其主张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与惠泉公司部分领导的5份通话录音资料,但由于该5份通话录音资料所涉及的技术成果、技术合同等内容均为张冠雄在通话中自已陈述的,通话对方并未认可,张冠雄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张冠雄不能证明所主张的技术成果和技术合同真实存在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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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是真的为了生存,挣钱,不得不做,有些人可能是真的被洗脑了,觉得这样的行为很有用?无论那样,都挺悲哀的。我希望工作并不是全部,一天24小时,除了工作睡觉,还要陪伴家人啊,和朋友在一起,或者一个人待着,干自己喜欢的事情……你想要我免费加班,可以啊,一个月因为特殊情况加几天班,也不会特别在意 。只是家里有情况的时候,单位也可以通融一下……都是互相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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