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今日热点房子被强拆了,补偿还拿不到,该怎么办

[复制链接]
查看: 39|回复: 0
发表于 2024-4-19 16: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感觉这辈子我都不可能再去干销售了,我人生的第二份工作,是在社交软件,例如某Soul,跟别人要微x,然后成为朋友 建立信任,逐步代入到自己的职业,是名营养护肤老师,然后就各种骗顾客从自己这儿买护肤品就行了。每个人都有七八个手机,和七八个微x号。最主要的整个工作氛围,真的跟打了鸡血一样,动不动就鼓掌,大声喊:好!谁卖出去了,还要鼓掌,恭喜xxx出单!我干了两天我就赶紧跑了。

导读:征收拆迁,本应是民生工程,在本质上要为老百姓谋福利。但在践中,强拆、偷拆乱象丛生,征拆项目工程是不是真能为百姓谋得福利,尚未可知,强拆行径却已切损害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了。面对强拆,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的补偿利益呢下面在明律师来分析下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个观点:补偿不合理不等于强拆。强拆是否,主要是看强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据此,可分为合法强拆和强拆。文中提到拆迁问题投诉电话是多少天生有着强韧的生命力,经过风吹雨打也能化茧成蝶成为最优秀的自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内律师团队均由执业达十年以上的督导律师领导,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 经过多年的发展,作为一家创立伊始即决定深耕行政法业务的专业型律所,在明律师事务所已成为不动产征收领域的领导者。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1867

一、合法强拆后,维权空间小。

合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迟迟达不成一致的补偿协议,征收方又对被征收人作出了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该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提出异议,也没有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征收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

合法强拆行为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合法强拆,因为征收方已经给了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期限,并明确了相应的救济措施,而被征收人在此期间内既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异议手段,这样的情况下,征收方会默认为被征收人已经同意补偿决定的相关内容,据此向法院申请强拆合理合法。

面对这样合理合法的强拆行为,被征收人时候再想要说补偿不合理,想要再提高补偿的可能性就非常小了。从现角度讲,征收方不可能一直限度的等着你谈补偿、自行搬迁,这不管从经济效益角度还是从拆迁本身都是不可能的;从法律角度讲,也给了你时间和方法方式让你维权,是你不采取而导致救济时间过期,你自然就只能接受你自己不作为带来的结果。记住,法律是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所以,在明拆迁补偿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什么都不做,只会让自己陷入维权困难的境地。

二、强拆可救济,但需及时、正确维权。

强拆的情形比较多,典型的如:暴力强拆、半夜偷拆、误拆、未经催告、通知直接拆……简单点说,除了合法强拆,其余的拆迁都是的。也就是指征收方没有向法院申请强拆,就直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

有必有救济,对于强拆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害,致使被征收人拿不到补偿或者补偿偏低的,在明律师告诉大家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首先,保留证据。遇到强拆时,被征收人要首时间报警,并对报警过程进行录音。而且,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要多拍照录像,尽可能将强拆主体拍摄清楚。

其次,不以暴制暴,理性表达诉求,不要将希望全部寄托在信访上面。

比较后,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在房屋被强拆之后,被征收人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比如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进而申请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的数额,会比单纯的补偿款高一些。
你和钱,对我都不重要,你没钱,对我很重要。什么意思?只有当你没钱了,你才会为了求生而向我出卖劳动力,为我服务。怎么让你没钱?挤掉你的生存空间,买断越来越多的生产资料,直到买光,浪不浪费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这些生产资料都属于我,你不能动,想动就来当我奴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精彩推荐

让管理企业更简单

  • 反馈建议:麻烦到企业之家管理处反馈
  • 我的电话:这个不能给
  •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关于我们

云服务支持

精彩文章,快速检索

关注我们

Copyright 企业之家  Powered by©  技术支持:飛    ( 闽ICP备2021007264号-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