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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虚假房源济南出新规 未经业主书面委托中介不得发布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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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5 09: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完这个视频我不禁沉默了,让我想起了18年的春节后,家里人让我去一个公司上班,那个公司跟视频里的有一个特别像,又是跳舞,又是演讲的,我回忆了一下,那个公司的员工基本上是打电话,问一大本电话薄上的各个“客户”,需不需要本公司的产品,当时我跟几个年龄差不多但都不认识的人一起进的公司,那年,我18岁,我甚至跑到厕所,跟家里人打了个电话,我说,这真的不是传销吗?他们说,你不要在那里乱说,虽说是上班,但你最重要的是在那里学习,如果公司让你打电话啊之类的,你也慢慢学,特别是要跟他们一起,学会“讲话”。我现在想想,真是细思极恐,我要真变成这样的人,真就没有未来了(转自我上次在这种“企业文化”视频下评论的内容)。
今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房源委托前,应当核对委托方身份信息、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8日,记者从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了解到,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发布规则(试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规则,确保本机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唯一。

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相关途径,核实受托房屋的限制信息和权属证书验证;可要求委托方协助到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查询更为必要、详细的产权状况信息。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所发布的房源须保证信息、价格、图片、产权、委托等均真实,同时避免发布已租已售、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房屋的租售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发房源应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标明所发房源的有效期。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从业人员应实名进行房源获取、对外发布房源信息,避免在同一网站发布重复。所发房源的描述中,避免发布带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NO1、Top1)”“唯一”“首席”“冠军”“顶级”“世界级”“首个”“首选”“最”“绝对”“首家”等夸张极限类词汇内容。房源图片需为房屋现状的实景照片,避免发布虚假房源图片进行冒充。

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自律与维权专委会将在核实后,按照行业信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文章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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