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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大姑姐名字买房,离婚后房屋权属该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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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9 13: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完这个视频我不禁沉默了,让我想起了18年的春节后,家里人让我去一个公司上班,那个公司跟视频里的有一个特别像,又是跳舞,又是演讲的,我回忆了一下,那个公司的员工基本上是打电话,问一大本电话薄上的各个“客户”,需不需要本公司的产品,当时我跟几个年龄差不多但都不认识的人一起进的公司,那年,我18岁,我甚至跑到厕所,跟家里人打了个电话,我说,这真的不是传销吗?他们说,你不要在那里乱说,虽说是上班,但你最重要的是在那里学习,如果公司让你打电话啊之类的,你也慢慢学,特别是要跟他们一起,学会“讲话”。我现在想想,真是细思极恐,我要真变成这样的人,真就没有未来了(转自我上次在这种“企业文化”视频下评论的内容)。
“借用”大姑姐名字买房,离婚时却为房产争执不下,原本的亲属不得不对簿公堂。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亲属间共同署名购房产生的房屋权属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实际出资人获得房产产权。

姑嫂闹掰,诉至法院争房产

张娜(化名)与李明(化名)于2004年结婚,2012年,为追求较低的贷款利率,张娜与李明的姐姐李婷(化名)作为买受人,在珠海买了一处价值约250万元的房产,并以张娜为保证人、李婷为借款人办理了公积金+商业的组合房贷。《商品房认购协议》上注明,房产份额李婷占55%、张娜占45%,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网上备案。

数年后,夫妻俩产生离婚纠纷,2018年,张娜与李婷因该房产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

李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李婷和张娜共同所有房屋,要求房屋归李婷所有,李婷向张娜和李明支付房屋折价款。张娜则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确认房屋为张娜所有。

一审中,张娜称当初借李婷名义在珠海购房,没有签订借名购房协议,购房的首付款、银行贷款以及该房屋出租款等皆由其个人出资或收取。

但李婷不认可与张娜有借名购房的约定,主张该房产是与张娜共同购买。李婷说,自己曾将其获得的拆迁款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转账给张娜,且在张娜和李明产生离婚纠纷后偿还过几期银行贷款。

一审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明了两人对房产所占的份额,无法排除李婷具有购买该房产的意愿。由于该房屋目前仅办理了预购登记,尚未确权,即两人均未取得该房产的物权,诉讼请求无请求权基础,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拨开迷雾定权属

张娜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房屋为自己所有。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购房首期款为张娜支付,从2012年起她一直在还贷款,并管理、出租该房屋,收取租金及支付物业管理费。结合李婷与张娜多次的微信聊天记录,李婷均表示该房屋是张娜的。

对于李婷主张其以约49万元拆迁款支付涉案房款,仅有其母亲的证言予以证明,该证言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是李婷应得的拆迁款,故李婷主张其以拆迁补偿款支付了涉案房款,理据不充分,不应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婷与张娜在购房合同上约定份额,但李婷从未与张娜就涉案房屋首付款的支付、归还贷款、收取及分配租金收益等进行正式结算、确认或签订书面协议。因此,珠海中院认为,张娜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李婷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对张娜系借李婷之名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予以认定,李婷对该房屋不享有权利,其请求将涉案房屋分割,并判令涉案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芳:

在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往往因为碍于情面或是法律知识的不足,难以对共同购房、借名买房将来存在的风险、纠纷作出充分的预测,亦无法对证据进行充分准备和留存,因此,尽量不要采取借名这种方式进行生活消费和生产经营活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是共同出资购房,各方应当就出资、还贷、收益分配、权属份额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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