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其实笑不太出来,不是他们的行为不可笑,而是我看到弹幕里有句话,背上没有孩子车子房子这些负担谁愿意这样,这句话确实把我刺痛了,现在年轻人“不思进取”可能就是不想这样吧,不想结婚不想要孩子仅仅只是想活得有尊严些,轻松些,我突然觉得我们这个社会如此大行其道真的对吗,人活的真的不像人,但回过头才发现自己也不怎么像个人,有什么资格笑他们呢?我没资格笑努力的他们,却也无法认同这样的方式,到底是哪出了问题?
泉州房产网:购买二手房未及时过户,房子却成为执行案件的标的物,购房者阿亮(化名)将房东及申请执行人告上法庭。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律师提醒,购买二手房可采用分期付款,以降低购房风险。
2012年8月16日,阿亮向阿念、阿莉(化名)夫妇购买位于鲤城区的一套房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做了公证。阿亮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后,阿念、阿莉将房屋及其所有权证书交给阿亮掌管、使用,并办理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的过户手续。目前该房产已由阿亮实际使用,但他多次要求阿念、阿莉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果,导致该房产至今未能过户。今年3月,法院的一纸执行通知书让他傻了眼,被执行的正是他向阿念、阿莉购买的房产。
原来,因为民间借贷纠纷,2012年7月31日,阿西(化名)将阿念、阿莉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庭经审理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判决,支持阿西的诉求,但阿念和阿莉未履行义务,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阿念、阿莉的财产。
阿亮于2013年5月14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遭驳回后,他于2013年6月4日以阿西、阿念、阿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认为,阿亮与阿念、阿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该房产目前仍属阿念、阿莉所有。但合同签订后,阿亮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阿念、阿莉也已将房产交给阿亮实际使用,虽然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阿亮对此不存在过错,根据相关规定,应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金文、林耀龙提醒广大市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购房者即便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此时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仍为原房东。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购房者的风险仍然存在,因此建议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分期付款,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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