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入住7年房子面积变大? 测绘人员:房产证认实

[复制链接]
查看: 194|回复: 0
发表于 2023-9-3 15: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感觉这辈子我都不可能再去干销售了,我人生的第二份工作,是在社交软件,例如某Soul,跟别人要微x,然后成为朋友 建立信任,逐步代入到自己的职业,是名营养护肤老师,然后就各种骗顾客从自己这儿买护肤品就行了。每个人都有七八个手机,和七八个微x号。最主要的整个工作氛围,真的跟打了鸡血一样,动不动就鼓掌,大声喊:好!谁卖出去了,还要鼓掌,恭喜xxx出单!我干了两天我就赶紧跑了。
购买房子入住7年,最近在办理房产证时,却被告知房屋面积经测量又大了一些,要补交差价。最近,铜川王益区振兴花园坩土矿小区的居民在办理房产证时就遭遇了这一幕。  刘女士家住铜川市王益区振兴花园坩土矿小区,这几天她和小区近百户居民感到纳闷,已经入住7年的房子面积突然变“大”,物业通知大家要补交差价。刘女士说,她是2009年底买的房子,购房协议上的面积是119㎡,到了签购房合同时,房屋面积变成121.77㎡,大了2.77㎡,当时就按每平方米单价补交了差价。  小区住户刘女士:“入住七年,又通知我又大了一个多平方,让我补交一个多平方的钱,我就奇怪我住了七年的房子为什么“肿了”一个平方,我不知道“肿”在哪里了。”  和刘女士相反,同在小区居住的孙女士2012年收房时,购房合同面积比当初协议上的面积小了近2平方米,物业当时向孙女士退还了多交的房款,而现在要办理房产证,孙女士又得补交近一个多平米的房款。  小区住户孙女士:“这一个多平方从哪里来,并没有见到任何有权威部门的或者是有这个能力的部门出具实测报告,所以让大家交钱,交的钱不明白。”  带着疑问,记者来到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商品房出售过程中面积出现误差很正常,一般出售的商品房都要经历三次测量。在其出示的一份盖有“铜川大地房产测绘中心”的房屋面积测绘表上记者看到,小区11个单元有142户居民的房屋面积都在上面,大部分居民需要补交2000多元的差价,还有部分居民面积缩小需要退款。  铜川市王益区振兴花园坩土矿小区物业办主任郁田广:“因为这个必须要有三回,起初预售的时候是框架,这个时候房管局没有测绘。”  记者:“后面为啥又弄了一次?”  铜川市王益区振兴花园坩土矿小区物业办主任郁田广:“售前这是预测,贷款的时候要有房管局预测的面积,到最后办房产证的时候,房管局又来测一次,测准确的面积。”  根据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说法,所有的商品房在办理房产证之前都必须经历测绘部门三次测量,那这种说法是否合理呢?  在铜川市房产交易中心,记者找到了当年负责坩土矿小区测绘工作的铜川大地房产测绘中心,目前这个机构现在已经更名为铜川市超群不动产测绘中心,这里的负责人魏丹告诉记者,每个商品房所经历的测绘次数是不一样的,开发商可根据自己的项目情况而定。  铜川市超群不动产测绘中心测绘科科长魏丹:“根据各个开发商所实施的项目不同,有可能只进行商品房面积的测算,就可以进入到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包括不动产权的证书这个环节,还有一些其它的,大部分的项目都是在进行过程中,他们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就会出现商品房面积预测算的环节。”  魏科长说,商品房的面积之所以存在误差,可能与图纸、房屋保温层等后期的施工有关。像振兴花园坩土矿小区物业所说的三次测绘数据,其实第一次是认购合同数据,第二次是根据图纸预测算数据,第三次是实测数据。  铜川市超群不动产测绘中心测绘科科长魏丹:“认购合同这个事情,按照正常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这个认购不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预测算主要就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之前,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中间,咱对房屋面积进行图纸上的理论计算,实测主要就是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这两个之间有误差是正常的,因为这个预测和实测从技术操作等方面还存在有一定的差异。”  目前,该小区物业已经停止收费行为,并将相关测绘数据进行公示,做好居民解释工作。

相关阅读:桥湾租房
有些人是真的为了生存,挣钱,不得不做,有些人可能是真的被洗脑了,觉得这样的行为很有用?无论那样,都挺悲哀的。我希望工作并不是全部,一天24小时,除了工作睡觉,还要陪伴家人啊,和朋友在一起,或者一个人待着,干自己喜欢的事情……你想要我免费加班,可以啊,一个月因为特殊情况加几天班,也不会特别在意 。只是家里有情况的时候,单位也可以通融一下……都是互相的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精彩推荐

让管理企业更简单

  • 反馈建议:麻烦到企业之家管理处反馈
  • 我的电话:这个不能给
  •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关于我们

云服务支持

精彩文章,快速检索

关注我们

Copyright 企业之家  Powered by©  技术支持:飛    ( 闽ICP备2021007264号-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