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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被“贴条”了还能商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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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1: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家安徽滁州市全椒县的!一个小县城!房价6000+现在每个月房贷3000!自己吃喝和朋友社交1000~1500!还有亲戚朋友结婚乱七八糟的上份子这样的花销每个月要预留1000左右!现在还没小孩,还没结婚!这笔开销还没算上!我这县城厂工工人平均在4500到5000左右!真的生病都不敢生!我不知道有些人评论真的低能!不食人间烟火吗?
很多开车的朋友都有在路边停车被“贴条”的遭遇,如果觉得自己冤枉或有正当理由,能去和交管部门沟通免除处罚吗?这种情况是有救济的可能的,被贴的“条”多为《违法停车告知单》,用来告知当事人将被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如认为存在交通标线不清晰、自己着急看病就医等特殊情况,可根据以下法条向交管部门行使自己陈述申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交管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案件的具体调查情况,根据如下法条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当然,如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还可以继续针对处罚决定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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